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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德与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付)德,男,1953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48年1月生

上诉人杨福德与被上诉人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福德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福德的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被上诉人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大理,原审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同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了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于2009年3月3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0年5月6日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需依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同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桐柏县平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原审未考虑上述情况即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某章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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