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白水县X镇X路X号,居民。
被执行人白水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与白水县自来水公司赔偿纠纷的(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水县自来水公司已按期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代理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