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略)-X-X。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略)-X-X。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本溪市人,出租车车主,现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李某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的司机驾驶辽x号出租车于2011年2月3日晚在峪明路与原告驾驶的辽x号出租车追尾。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800元,停运损失2000元,共计3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拿出两张发票,我拒绝赔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修车费1800元,停运损失不在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3日晚,被告李某雇用的司机田忠源驾驶辽x号出租车在峪明路与原告刘某驾驶的辽x号出租车追尾,致原告车辆受损。此起交通事故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明山大队认定,田忠源负此事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现原告来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事故车辆辽x号出租车保险人为被告中华联合财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及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作为辽x号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李某的司机田忠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田忠源系被告李某雇用司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其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故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修车费一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停运损失一节,根据其受损部分及保险公司的定损情况,酌定保护2天。被告李某的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车辆维修费一千八百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
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停运损失二百六十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颖
人民陪审员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曹锡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凤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