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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X驾驶陕x号小轿车沿西安市X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骞路中段中国电信潘骞路PX号电杆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撞在路边行道树上发生侧翻,陈X和乘车人田XX受伤。后田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田X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X负事故全部责任。田XX无责任。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田XX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陈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现某勘查笔录、现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陈X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黄小锋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吕敬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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