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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X战盗窃一案,王X枝、王X霞掩饰、隐瞒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X战,男,汉族。2011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霞,女,汉族。2011年5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枝,女,汉族。2011年5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X战犯盗窃罪、被告人王X枝、王X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陕西省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皇甫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X战、王X枝、王X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纪X战、郭X(在逃)、李X(X年X月X日出生)、党X杰(X年X月X日出生)、康X磊(X年X月X日出生)预谋后,由被告人纪X战租赁李X伟的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并驾驶该车,其余人乘坐,一同窜至宜君县X路边,纪X战驾车在路边等候,其他人进入中国联通网络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联通基站,盗得该基站电池10块。后纪X战开车将党X杰、康X磊送回焦坪一网吧,纪X战、郭X、李X开车一同到铜川卖电池,由纪X战将电池卖掉。康X磊分得100元,李X分得100元,党X杰分得100元。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5240元。

2.2011年4月中旬某晚,被告人纪X战、郭X、李X、党X杰预谋后,由被告人纪X战租赁李X伟的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并驾驶该车,其余人乘坐,一同窜至宜君县X路边,纪X战驾车在路边等候,其他人进入中国联通网络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联通基站盗得该基站电池8块。后纪X战开车将党X杰送回焦坪一网吧,纪X战、郭X、李X开车一同到铜川卖电池,由纪X战将电池卖掉,李X分得400元。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4192元。

3.2011年4月中旬某晚,被告人纪X战、郭X、李X、党X杰、康X磊、贾X(X年X月X日出生)预谋后,由被告人纪X战租赁李X伟的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并驾驶该车,其余人乘坐,一同窜至印台区X村联通基站,纪X战在路边等候,其他人携带装有钳子、螺某、扳手的工具包,撬门进入该基站,盗得该基站电池30块。后由纪X战、郭X、李X分三次将所盗电池运到铜川准备卖掉,因无人敢要,他们随后将电池藏匿于铜川市大同桥附近二马路边一个废品站往里的院子里。后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x元。

4.2011年4月中旬某晚,被告人纪X战、郭X、李X、党X杰、李X(在逃)预谋后,由被告人纪X战租赁李X伟的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并驾驶该车,其余人乘坐,一同窜至305线公路焦坪十八公里处供电局基站。纪X战在车内等候,其他人将基站门上的铁丝拧开进入该基站,用钳子、扳手盗得该基站电池28块。纪X战开车将党X杰、李X送到焦坪一网吧,纪X战、郭X、李X、李X将所盗电池运到铜川北关桥头,纪X战将电池卖掉。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5600元。

5.2011年5月中旬某晚,被告人纪X战、贾X、康X磊预谋后,由被告人纪X战租赁李X伟的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并驾驶该车,其余人乘坐,一同窜至印台区X镇何家坊联通基站,纪X战在车上等候,贾、康二人携带撬杠、螺某、扳手撬门进入该基站,盗得该基站电池14块。后被告人纪X战将电池卖于印台区X组公路边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王X霞,得赃款1400元,除去租车费、油费200元,每人分得400元。后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2100元。

6.2011年5月中旬某晚,被告人纪X战、贾X、康X磊预谋后,由被告人纪X战租赁李X伟的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并驾驶该车,贾X、康X磊乘坐,三人一同窜至印台区X村移动基站的路边。纪X战在车里等候,贾、康二人携带撬杠、螺某、扳手,用脚在基站的简易房墙上踹了个洞,从洞口钻入房内,盗得该基站电池17块,后由被告人纪X战分两次将电池卖于印台区X组公路边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王X霞,得赃款2180元,第某天每人买衣服花费二、三百元。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8925元。

7.2011年5月25日晚,纪X战、贾X、康X磊预谋后,由被告人纪X战租赁李X伟的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并驾驶该车,踩点后,叫上喻X(X年X月X日出生),四人一同窜至印台区金锁移动基站的路边,纪小战在车内等候,康X磊、贾X、喻X携带钳子、螺某、扳手、撬杠上山撬开基站的防盗门,盗得该基站电池7块。后由被告人纪X战将电池卖于铜川铝厂沟口运通修理厂旁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王X枝,得赃款820元。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980元。

8.2011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纪X战将从印台区金锁移动基站所盗电池卖掉后,开车将喻X送回焦坪。后由被告人纪X战开车,与康X磊、贾X三人窜至踩过点的宜君县X村电信基站门口,纪X战在车内等候,康X磊、贾X手持撬杠、螺某、扳手撬开基站的防盗门,盗得该基站电池26块,后由被告人纪X战将所盗电池中的25块分三次卖于铜川铝厂沟口运通修理厂旁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王X枝,得赃款2250元,另外一块在藏匿过程中丢失。康X磊分得500元,贾X分得400元。经铜川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池价值7696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X枝收购的被盗电池全部被追回,并已发还受害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陕西电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作案工具陕x号吉利金鹰小轿车一辆已由所有人李X伟领回。被告人王X霞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赔偿5000元。作案工具钳子、螺某各一把、扳手两把、撬杠一根、工具包一个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有:中国联通网络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网络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铜川供电局公安保卫部报案材料及相关人员陈述,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人康X磊、李X、贾X、党X杰、喻X、蔡X发、李X利、何X房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物证作案工具钳子、螺某各一把、扳手两把、撬杠一根,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领条,户籍证明,被告人纪X战、王X枝、王X霞亦供认不讳,且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X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郭X、李X等人盗窃通讯基站电池,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X霞、王X枝明知电池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纪X战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纪X战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霞、王X枝自愿认罪、悔罪,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X霞、王X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王X霞、王X枝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七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X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王X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王X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交纳)。

二、作案工具钳子、螺某各一把、扳手两把、撬杠一根、工具包一个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纪X战的赃款665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X霞的赃款244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乔颜芳

审判员张仁全

审判员李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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