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火神庙沟。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李某之子,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住址神木县X镇。
负责人袁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申请人李某11.8万元的赔偿款。申请人李某自愿承担执行费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