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执行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X村。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X镇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杜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杜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支付赔偿款11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