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X村。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X镇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杜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杜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支付赔偿款11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