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区。
被执行人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X村。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肖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略).9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x元、执行费x元。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将案款(略).91元、案件诉讼费x元、执行费x元,共计(略).91元打入法院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