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执行人呼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县医院对面。
本院在执行刘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x元,并承担案执行费260元。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x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