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负责人乔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X排X号。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依据本院(2009)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某乙所有的抵押在申请人处的神木县X镇X路一套房屋查封,在评估、拍卖期间被执行人王某乙、杨某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王某乙、杨某给付申请人本利共计15万元,下剩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因三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