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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开发公司惠民小区。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X镇交警二中队上巷。

本院在执行李某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x元。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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