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开发公司惠民小区。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X镇交警二中队上巷。
本院在执行李某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x元。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