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执行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霍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和解执行,二被执行人自动将所欠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付清,并承担了执行费7440元,受理费44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