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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霍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执行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霍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和解执行,二被执行人自动将所欠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付清,并承担了执行费7440元,受理费44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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