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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依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4780元、执行费374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丙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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