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人,神木县交警大队神盘路交警中队盘塘分队工作,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