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南关小区。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政府。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自来水公司。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乔某、苏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40万元及其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被告乔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被告苏某、杨某担保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利率36‰,期限为一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乔某当庭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x元,剩余利息x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被告苏某、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被告苏某、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某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