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X村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系原告徐某之夫。
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X村。
法定代表人方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吴起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9日2时30分许,齐某某驾驶原告徐某所有的陕x号东风自卸车与刘强驾驶的陕x号车结伴行驶(刘强车辆在前,原告车辆在后)。当行驶至被告煤矿路段时,因被告将废水排在路面结冰,致刘强驾驶的车辆与前面行驶的两辆车连环相撞。原告发现前方某事后,为了避免更大的人员伤亡紧急刹车,因路面结冰致原告车辆翻倒在沟底,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自卸车修理费x元、停某210元、吊车费4600元、施救费2800元;因肇事致原告停某误工36天,每天按2200元计算,误工损失共计x元。原告认为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告于事发当日向道路X排水所致。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被告辩称:路面结冰只是肇事的原因之一,发生肇事也是原告行驶中观察不周所致,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已支出的直接损失可以全额支付,而原告的误工损失必须根据双方某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50%,其余50%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某车辆损失费、停某、施救费、吊车费、误工费等共计x元。
二、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艳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会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