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神木县恒益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X镇沿界。
负责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X巷X号。
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神木县恒益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等共计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简要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乙系被告神木县恒益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的雇员,2010年10月6日中午,原告在上班时因在土坡上行走,不慎导致左脚骨折,随即被送往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094.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神木县恒益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乙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等共计x元(已付6000元)。
二、本案系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神木县恒益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