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职工,住(略),现住农业发展银行东侧对面。
被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职工,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移新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