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区南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原告冯某诉被告孟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孟某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孟某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原告为其担保,但被告孟某在原告为其担保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2010年9月9日,原告代被告孟某向法院执行庭缴纳了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诉讼支出费用5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x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代其偿还的x元,被告却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还款,但需时间筹款,请求法庭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孟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冯某偿还x元。
二、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孟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杨明军
人民陪审员曹米玲
二0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