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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乙、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六里碑X号。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神木镇居民。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安逸宾馆。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6日,被告张某乙向原告贷款x元,被告张某丙作为保证人,张某乙将利息偿还至2010年10月25日,此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4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x元。

二、如被告张某乙不按上述约定偿还该借款,应于2011年4月18日起计息(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张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金偿还完毕止。

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耀武

审判员陈关林

人民陪审员何小军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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