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六里碑X号。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神木镇居民。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安逸宾馆。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6日,被告张某乙向原告贷款x元,被告张某丙作为保证人,张某乙将利息偿还至2010年10月25日,此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4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x元。
二、如被告张某乙不按上述约定偿还该借款,应于2011年4月18日起计息(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张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金偿还完毕止。
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耀武
审判员陈关林
人民陪审员何小军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