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雷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0日作出(2010)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限被告周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雷某欠款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周某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雷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向本院交付执行标的款6000元及执行费100元,共计人民币6100元。申请人雷某于2011年8月26日领取执行标的款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年5月30日作出的(2010)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孙Ny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候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