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X巷X号。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村。
原告谢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7日,乔军称自己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宋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乔军拒不给付,现在又无法找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3.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从2009年6月17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宋某于2011年4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20万元。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则除偿还15万元本金外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1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飞丽
审判员高晓玲
代理审判员李雅琴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