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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诉白某、高某、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X巷X号。

被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白某、高某、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甲诉称:2009年4月5日,被告白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高某、谢某乙作担保人,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还款均未果。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白某偿还所欠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由被告高某、谢某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原告起诉后,被告白某和高某于2010年3月1日给原告还了本金5万元,下欠10万元本金会尽快偿还,希望原告适当降低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白某于2011年4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某甲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被告谢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被告高某于2011年4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某甲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被告谢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谢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谢某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

代理审判员訾娟

人民陪审员刘海川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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