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本院依法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的欠款x元;2、由被告郭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日,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在孙家岔刘家沟村承办石料加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原告李某将石料厂转让给被告郭某,由被告郭某支付原告李某x元转让费,其余厂子一切财产归被告郭某所有,口头约定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李某x元转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一、由被告郭某于2011年4月1日支付原告李某x元,剩余的x元于2011年7月1日前付清,如果被告不按时付清剩余x元,则被告郭某自愿承担x元的违约金。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建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