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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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凤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农民。2011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由商州窜至我县X某,雇请曾和其一块在光缆施工期间干活的村民X某、X某,乘X某的农用三轮车前往武关电信支局,谎称因施工需要,骗取该支局长X某的信任,将承包商州至商南通讯光缆工程的宝鸡市杰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寄放在该局院内的二盘48芯通讯光缆用农用三轮车转运至商州,后以6000元卖掉,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丹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通讯光缆价值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为了讨要工资而采取了犯罪的方法,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由商州窜至本县X某,雇请曾和其一起干活的工友X某、X某,乘坐X某的农用三轮车前往武关电信支局,谎称因施工需要,骗取该支局长X某的信任后,将承包商州至商南通讯光缆工程的宝鸡市杰瑞通讯有限公司寄放在该局院内的二盘48芯通讯光缆用三轮车转运至商州,后以6000元卖掉,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丹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通讯光缆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和丹凤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案发当天因任珂拖欠自己的劳务工资,便雇请X某、X某二人用农用三轮车从武关电信局院内骗取二盘48芯通讯电缆的事实。

3、证人X某、X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让其去武关电信局拉了二盘通讯光缆。二人只负责拉运,也不知道王某在行骗,与X某谈话也是王某一人所为。

4、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10日有三人称因施工需要从武关电信局拉走了二盘48芯通讯光缆,其中的两人自己认识,分别是X某、X某。后电话联系X某,X某称施工已停,自己才知道上当受骗。

5、证人X某证言证实自己雇佣被告人王某铺设丹凤至商南的通讯光缆,因王某库房里的材料丢失,在工程结束后自己终止了与王某的雇佣关系,并扣发了王某1800元工资。光缆丢失后,周新刚就打电话告知了我,我判断是王某所为。被骗光缆归宝鸡杰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6、证人X某证言证实案发后,王某承认是其骗走了宝鸡杰瑞公司寄放在武关电信局院内的二盘48芯通讯光缆,因X某一直不赔,所以将X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被骗光缆的损失由宝鸡杰瑞公司承担。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及现场的有关情况。

8、陕西省电信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证明、陕西省电信公司商洛市分公司发料单、宝鸡杰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丹凤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陕西省电信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与宝鸡杰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骗取的光缆归属及价值。

9、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捕的过程。

10、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贾无琦

审判员贺丹军

人民陪审员周景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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