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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区X区。

委托代理人杜治平,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110家属楼。

原告侯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治平与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2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了借据一支。后来原告资金紧张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尽快给付原告借款本及约定的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支付借款本息,但被告经济条件不好,希望原告减免部分利息,请求法庭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于2011年6月5日前偿还原告侯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其余利息原告侯某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杨明军

人民陪审员曹米玲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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