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支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路新华大厦X层。
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x元,并支付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赔偿款x元。同时,双方当事人就逾期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以给付5000元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亦主动交纳了2300元执行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