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廖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马玉强,廖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任钢
代理审判员陈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