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泽领,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怡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启兴,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盈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怡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盈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泽领,上诉人广东怡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启兴,被上诉人河南盈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