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乙,男,1946年正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韩某乙申请执行周至县X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辛家寨镇X村委会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x元(含执行费38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