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53年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分两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至县支行帐号上的部分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997)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