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某甲、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佳啤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某甲、马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江某乙,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尤超杰,被上诉人麦佳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某来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