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某甲
申请人侯某乙。
被执行人马某丙。
被执行人马某丁。
侯某甲、侯某乙申请执行人马某丙、马某丁返还彩礼一案,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分别三次从被执行人马某丁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上扣划x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