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乙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抗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周至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申请人赵某和张某乙双方和解执行,已付清案件执行款,申请人赵某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09)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聪奇
审判员张某乙刚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