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王某诉夏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夏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王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至县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至县支行(略)账户上的存款8071元扣划至周至县人民法院。
二、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