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陕西省宝鸡市X区
被执行人:瑞威再生能源(西安)有限公司,住周至县黑河古道工业基地。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瑞威再生能源(西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略).8元,已全部执行,并兑付当事人。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