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X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金停,郑州市X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自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付某。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区支公司、原审被告付某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区支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