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辉,系该公司经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销售分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2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销售分公司主动履行了案件款321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