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化,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庆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6日(农历三月二十四日)生育一子取名周XX。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于2006年10月份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XX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扶养费120元至儿子十八周某止。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结婚时间。2、出庭证人王XX当庭证言,基本内容为:原、被告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吵架后原告就回娘家居住。2006年10月份原、被告又发生争吵,原告就外出打工了。2007年原告回来家一次,但二人还是争吵,原告就又外出打工了,一直到现在没有回男方家共同生活。2008年原告父亲去世,被告及其家人都没来吊孝,2009年的周某,他们家也没人来过。3、出庭证人王XX当庭证言,基本内容为:原、被告经常吵架,吵架后原告就回娘家住。2006年10月份二人吵架后,原告就外出打工了。2007年原告回来过一回但二人又吵架了,原告又外出打工再没回来过。原告生气回娘家住,被告没来叫过,原告父亲过世,男方家没来过人。

被告未某某,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5月6日(农历三月二十四日)生育一子取名周XX。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吵打,2006年10月份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2007年原告曾回家一次但又与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即外出至今未某。2008年2月原告父亲去世及2009年的周某祭,被告及家人亦未某加。婚生子周XX自2006年至今随被告及家人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外出至今近四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周XX因长期随被告及家人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因无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周XX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原告沈某某支付抚养费每年1000元至周XX年满十八周某止(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专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庆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继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