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8日前支付原告胡某欠款人民币1980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0年11月18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胡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黄辉
代理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