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武汉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有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武汉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的全部理赔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邓某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武汉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有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武汉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的全部理赔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平
审判员沈某平
书记员任承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