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
被告赵某
被告赵某
被告赵某
被告赵某
被告赵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赵某与原告张某丙婚后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被告。上海市X村X号505-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X号505-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赵某、被告赵某共同共有;
二、被告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均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某丙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