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李某
被告普陀区某公司某一部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448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38元、交通费人民币116元、物损费人民币1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第三人已经支付人民币x元,第三人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
二、被告李某、普陀区某公司某一部应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9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停车费人民币26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x.97元,被告李某已支付人民币x.97元,被告李某、普陀区某公司某一部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6104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5.50元,由被告李某、普陀区某公司某一部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