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屯门良德街X号海丽花园1座C幢X楼。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罗萨里奥有限公司(x.),住所地x,P.O.x,x,x,x。
上诉人安顺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船务)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船务的委托代理人卢敏、罗从蕤,被某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宏杰、杨莉到庭参加诉讼。被某诉人罗萨里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