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同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曹某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为其出租车加注天使牌机油,并接受汽车联保服务。2月3日,汽车发动机损坏。5月28日,被上诉人到东营区联宇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发动机,支出费用(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曹某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某更换发动机损失(略)元。于2004年5月1日前交付6000元,8月1日前交付余款6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3元,均由上诉人曹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