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兰与被执行人王国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兰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确权分割,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对所涉及的宅基地及房产进行了依法分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张兴辉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三月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