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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兰与被执行人王国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兰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确权分割,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对所涉及的宅基地及房产进行了依法分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张兴辉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三月日

书记员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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