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某利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