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冰与被执行人赵红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冰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元,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红婵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2011年度孙某冰抚养费18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