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安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高陵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2010)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安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应尽的义务,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张兴辉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