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3月2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孩子现已成人。因家务琐事被告于2001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男孩岳某,X年X月X日生女孩岳某。后因夫妻感情矛盾被告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无有下落。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因发生夫妻矛盾分居已满十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俊雅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穆邦文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靖